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蓝庄社区3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T1PEK5H。
法定代表人:袁俊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双珠路麟瑞广场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H5XP4U。
负责人:史铁洪,经理。
被执行人: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17号北京路花园9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7MCP54。
法定代表人:肖明华,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8866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664924元,转执行费8889元,付给申请执行人656035元(含迟延履行金7169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121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