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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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725号
原告:郭国显,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兰图,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吉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汇景花园商业写字楼1单元商业写字间2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枝全,职务经理。
原告郭国显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吉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国显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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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准许郭国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智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