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林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与榆林市林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394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负责人李安雄,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治军,男,系该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东,男,系该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榆林市林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林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培军。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林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榆林市林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榆政国土资处字【20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榆政国土资处字【20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榆政国土资处字【20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对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榆政国土资处字【20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及加处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即缴纳的行政处罚款199200元及加处罚款1992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88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也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军

人民陪审员刘旺才

人民陪审员吴天全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