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6805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经济开发区下冯村大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兰春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收到上述通知单后,于2021年11月18日次日起七日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亦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吉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