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华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终1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八一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家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祝,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焕,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华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高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华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23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案中,中宏景公司对华汇公司承建涉案项目无异议,但对工程造价不认可,中宏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量,需通过鉴定确定涉案工程量。由于一审中宏景公司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也未向中宏景公司释明鉴定的必要性以及不申请鉴定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二审中宏景公司明确表示要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故,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解决当事人纠纷,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3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党恩

审 判 员 卢艳萍

审 判 员 陈小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宛宛

书 记 员 王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