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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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民再41号
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87号海南钢材交易市场钢材交易南区A栋80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9278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八一新村B栋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AG6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第三人:***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45号钢材市场西区1号楼3-4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YA8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上诉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上诉人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第三人***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5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向再审上诉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再审上诉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于2022年11月7日邮寄送达再审上诉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8889元。再审上诉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2022年11月15日,经本院核实及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未见有再审上诉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上诉费交费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上诉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上诉请求处理。再审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妹
书记员**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