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泽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5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泽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天娱,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泽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678343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4445元、执行费29703元,以上合计2722491元(利息另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933948.61元的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将该笔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八一新村B栋xxx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住所地。四、已向被执行人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南中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泽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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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卓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