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363号
原告: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嘉禾华府2-1-701。
法定代表人:伍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湖北***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光村熊家畈湾**。
法定代表人:熊奇春,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