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执保44号
申请人:瑞昌市凯森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熊玉梅,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伍娟,经理。
申请人瑞昌市凯森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昌市凯森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47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2)赣0481民初7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4476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要求本院对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科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4476元为期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