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7010号
原告: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创业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元,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香路10号3号楼一层952室。
法定代表人:卢永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燕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