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耕宇泽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耕宇泽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7010号
原告: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创业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元,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香路10号3号楼一层952室。
法定代表人:卢永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燕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