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33号之一
原告: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8号047室平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5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与北京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