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耕宇泽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与北京耕某某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33号之一 原告: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8号047室平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5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与北京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华通达无机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