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尚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02民初1362号

原告:湖州栖贤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街道芦山村186号。

法定代表人:严荣。

被告:湖州尚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绿色家园紫竹苑7幢龙王山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州栖贤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尚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栖贤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其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