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和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2018)湘3130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和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3130执304号
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龙山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年6月19日向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同住书、执行裁定书。2018年7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工程款664073元(含案件受理5000元,执行费减半收取447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经强制执行,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