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和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湘3130民初434号龙山县和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30民初434号
申请人:龙山县和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龙山县和祥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祥公司)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祥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将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龙山县龙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671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
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和祥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