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财保522号
申请人:山东道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中兴路中兴花园2排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盖磊,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申请人山东道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盖磊的车牌号为鲁Q1××**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道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盖磊所有的鲁Q1××**号奥迪牌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芸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晓宇
书 记 员 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