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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山东福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加会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595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中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140235。

法定代表人徐陈爱。

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福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B座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9805991N。

法定代表人江龙斌。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福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81150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81150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