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执保68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福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肖加会。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福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811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加会名下价值人民币1811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