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02民初2336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天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滨河路车站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汉王庙社区新华街西段*****新城A区6-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方俊,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陈亮兵诉巴中天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忪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