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02民初51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5日,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特别授权)代理人:***(公司法务),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第三人:巴中天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金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8日,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天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