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民初4632号之一
原告:成都天友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附1号1幢1单元19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川投天友悬崖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一环路鑫达·金阁商业项目2层2-1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天友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川投天友悬崖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2月7日进行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于2021年2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2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成都天友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天友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562元,减半收取计25,78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