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财保18号
申请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市东海路18号锦绣花园A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财产在20488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权0166442、权0166443、权0166445、权0166446、权0166447、权0166448、权0166449、权016645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被申请人所有的现登记于北海中建建设实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南北公路西、屋梓村西,面积42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北土建(93)字第467号)予以查封;本次查封不影响(2013)海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中“被告北海中建建设实业发展公司协助原告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将位于北海市,面积429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原告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名下”的执行,查封期限三年。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以被保全财产变现价值20488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