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民终3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梅志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君,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环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19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考勤管理规定》第六条加班管理第一项规定,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未批准自行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做加班处理。该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合法有效,且已告知被上诉人,对其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加班申请,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被上诉人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无上诉人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即使存在延时加班情况,也无法确定延时期间被上诉人从事本职工作。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加班费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自述于2010年5月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维修电工,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发薪,工资标准为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钉钉打卡记录考勤,现原告仍在职。被告表示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入职,岗位为操作岗。
另查,原告主张延时加班费的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原告正常工作时间是8:30-17:30。原告工作地点在民园体育场,需要24小时电力维护,需要晚间轮流上晚班,每周平均两天,原告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被告提交了该单位《考勤管理规定》其中第六条加班管理第一项规定: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未批准自行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做加班处理;员工在出差、接受培训及参加会议期间,不计为加班。第二项规定,经审批的加班原则上给予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国家法规支付加班工资。该考勤管理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被告提交了职工大会决议及签到表。
原告主张:被告确实规定有加班审批制度。原告从2016年1月份开始在民园项目工作,按照被告与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工程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专业技术人员需35人,且要求变电站设备、电梯安全管理、空调机房等岗位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一至两人。但实际上被告仅在该项目派驻了20余人,项目人手不足,为保证电力维护等工作不中断,一直存在晚上轮流加班的情况。从2016年1月开始,被告一直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加班按照每班15小时计算,期间扣除了1小时吃饭休息时间。原告加班之后由站长负责汇总审批并且上报被告。
从2020年7月开始,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加班费,站长和职工们说已经上报加班情况,但是被告没有钱给,也没有明确说什么时间支付,就是让大伙儿先干着。2020年10月之后,被告还是没有给加班费,还继续要求职工加班。因为站长的加班费也拖欠着,所以站长也不让员工继续加班了。
原告主张因其岗位不在单位本部上班,故被告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被告陈述因原告在民园项目上班,该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被告表示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被告表示在2020年7月之前,确实支付过加班费,但在2020年7月之后被告就不允许再加班了。依据原告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原告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延时加班345小时。
再查,2021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0月29日,该委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9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一节,被告认可该单位民园广场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被告表示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虽于2020年1月1日试行《考勤管理规定》,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被告也认可原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期间支付过加班费,原告加班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且具有连续性、规律性,结合原告的岗位工作特点,原告加班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被告理应支付加班费。经一审法院依法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时加班费6,097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延时加班费6,09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上诉人认可其单位民园广场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上诉人表示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虽于2020年1月1日试行《考勤管理规定》,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上诉人也认可被上诉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期间支付过加班费,被上诉人加班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且具有连续性、规律性,结合被上诉人的岗位工作特点,被上诉人加班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上诉人理应支付加班费。第二,上诉人对本案加班费基数和加班费计算方式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延时加班345小时,进而一审法院计算的延时加班费6,097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剑腾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红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屈 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