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民终3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梅志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君,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环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19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考勤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做加班处理。该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合法有效,且已告知被上诉人,对其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加班申请,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被上诉人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无上诉人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即使存在延时加班情况,也无法确定延时期间被上诉人从事本职工作。培训费并非强制性发放,且双方无任何书面约定。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环通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加班费4224元;2.环通公司支付***电焊培训费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环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述于2010年10月入职环通公司工作,任职电工,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发薪,工资标准为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钉钉打卡记录考勤,***正常出勤至2021年2月9日,之后休病假,现***仍在职。环通公司表示***于2015年1月1日入职,岗位为操作岗。
另查,***主张延时加班费的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是8:30-17:30。***工作地点在民园体育场,需要24小时电力维护,需要晚间轮流上晚班,每周平均两天,***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环通公司提交了该单位《考勤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第六条加班管理第一项规定: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未批准自行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做加班处理;员工在出差、接受培训及参加会议期间,不计为加班。第二项规定,经审批的加班原则上给予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国家法规支付加班工资。该考勤管理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试行。环通公司提交了职工大会决议及签到表。
***主张:环通公司确实规定有加班审批制度。***从2016年1月份开始在民园项目工作,按照环通公司与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工程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环通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需35人,且要求变电站设备、电梯安全管理、空调机房等岗位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一至两人。但实际上环通公司仅在该项目派驻了20余人,项目人手不足,为保证电力维护等工作不中断,一直存在晚上轮流加班的情况。从2016年1月开始,环通公司一直向***支付加班费,加班按照每班15小时计算,期间扣除了1小时吃饭休息时间。***加班之后由站长负责汇总审批并且上报环通公司。
从2020年7月开始,环通公司不再向***支付加班费,站长和职工们说已经上报加班情况,但是环通公司没有钱给,也没有明确说什么时间支付,就是让大伙儿先干着。2020年10月之后,环通公司还是没有给加班费,还继续要求职工加班。因为站长的加班费也拖欠着,所以站长也不让员工继续加班了。
***主张因其岗位不在单位本部上班,故环通公司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环通公司陈述因***在民园项目上班,该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环通公司表示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环通公司表示在2020年7月之前,确实支付过加班费,但在2020年7月之后环通公司就不允许再加班了。依据***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延时加班210小时。
再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因参加电焊复试以微信转账形式向李宝庆转账400元,李宝庆承诺拿到发票后走程序,再给***报销。环通公司表示李宝庆原系该单位资质专员,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其对于***的承诺不代表环通公司的意思。
又查,2021年5月18日,***以环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0月29日,该委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张的加班费一节,环通公司认可该单位民园广场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环通公司表示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环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环通公司虽于2020年1月1日试行《考勤管理规定》,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环通公司也认可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期间支付过加班费,***加班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且具有连续性、规律性,结合***的岗位工作特点,***加班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环通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经一审法院依法核算,环通公司应向***支付延时加班费3711.2元。
关于***主张的电焊培训费400元一节,环通公司表示李宝庆原系该单位资质专员,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其对于***的承诺不代表环通公司的意思,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环通公司应向***支付培训费4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支付延时加班费3711.2元;二、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支付培训费4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可其单位民园广场项目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并由项目负责人汇总上报。上诉人表示未保留考勤记录,无法提供考勤。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虽于2020年1月1日试行《考勤管理规定》,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上诉人也认可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期间支付过加班费,被上诉人加班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且具有连续性、规律性,结合被上诉人的岗位工作特点,被上诉人加班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上诉人理应支付加班费。上诉人对本案加班费基数和加班费计算方式无异议,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培训费,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李宝庆承诺拿到发票后走程序给被上诉人报销。上诉人认可李宝庆原系该单位资质专员,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上诉人关于李宝庆对被上诉人的承诺不代表上诉人意思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培训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剑腾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红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王小珂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