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民终3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梅志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君,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环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19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差额74元和培训费8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1日被上诉人因竞聘上岗未成功,按规定进入培训中心学习。被上诉人与2020年9月22日在天津一商培训中心学员信息登记表中签字确认,故上诉人自2020年9月23日按培训中心工资标准计发被上诉人工资符合规定。培训费并非强制性发放,且双方无任何书面约定。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环通公司支付**2020年7月15日特殊工种复试费800元;2.环通公司支付**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3月期间的工资24900元;3.环通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环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述2003年12月入职环通公司工作,任职管理岗,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发薪,工资标准为5500元,指纹打卡记录考勤。**正常出勤至2021年3月5日。**主张其于2020年9月27日进入培训,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3月期间工资应按5500元/月标准发放,环通公司实际按3000/月标准发放,存在差额。2021年3月25日,**自辞。
环通公司提交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学员在培训期间按每月税前应发3000元标准发放薪酬,按考勤计发,培训人员相关费用由天津一商本部承担。**表示知晓上述政策,**主张工资差额的理由是其认为没有竞聘成功的原因不在自己。
再查,环通公司提交的《关于天津一商2021年红包政策发放方案》规定,2021年1月23日(含2021年1月23日)仍在培训中心学习的员工,不享受红包政策。
又查,**主张2020年6月份,环通公司资质专员穆小东通知因**特殊工种操作电力实验证、继电保护证到期需要复试,让**垫付800元考试费,承诺给**报销。环通公司属于四级承装(修、试)电力施工企业,按照市发改委的规定,需要有对应人数的持证人员,所以环通公司让**参加考试。**提交了环通公司抬头的培训费发票照片及环通公司为**出具的复试情况说明等证据。
又查,2021年5月18日,**以环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0月29日,该委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9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张的工资差额一节,环通公司自2020年9月23日按照学员培训期间工资计发不妥,经一审法院依法核算,环通公司发放工资存在差额74元,环通公司应予补发。**主张2020年9月27日之后的工资差额,**因竞聘未成由环通公司安置参加培训,此间**除学习外并无实际工作,处于待岗状态,环通公司按照专项培训工作方案对于**工资待遇进行调整并无不当,**主张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年终奖一节,通过双方庭审陈述及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主张的年终奖实为一商集团出于对企业员工关爱的角度自主决定为员工发放的福利,双方对此待遇并无书面约定,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属于2021年1月23日(含2021年1月23日)仍在培训中心学习的员工,按照相关文件政策,环通公司未予发放红包并无不当,**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培训费一节,环通公司以企业名义安排**参加相关考试,环通公司表示穆小东原系该单位资质专员,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其对于**的承诺不代表环通公司的意思,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环通公司应向**支付培训费8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差额74元;二、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支付培训费8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诉人主张自2020年9月23日按培训中心工资标准计发被上诉人工资,但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培训通知显示培训开始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故上诉人自2020年9月23日按照学员培训期间工资标准计发被上诉人工资不妥,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差额。上诉人以企业名义安排被上诉人参加相关考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培训费。上诉人拒绝向被上诉人支付培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环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剑腾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红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王小珂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