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硕群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庐江县硕群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92民初428号
原告:常华北,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硕群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丁硕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马经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华北与被告庐江县硕群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常华北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华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华北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计2064元,由原告常华北负担。
审判员 胡 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