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1493号
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
法定代表人:章国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柘。
法定代表人:冯华胜。
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7元,减半收取计3338.5元,由原告武汉宏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燕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