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1384号
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八坦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夏扬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宏、李庆宾,湖北才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柘。
法定代表人:冯华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林威,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绅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华中动力产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绪国,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绅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2021年8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8元,减半收取4654元,由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