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孝昌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65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磊,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18343804。

法定代表人:冯华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林威,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孝昌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花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421031016C。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孝昌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身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72元,减半收取计13736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红霞

书记员刘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