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1253号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