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2财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宪民村。
法定代表人:王树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彩云,公司职员。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赤城县新雪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镇宁堡乡丁字路村。
法定代表人:周固,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院2号楼11层21106内21106D。
法定代表人:孙伟,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赤城县新雪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冀0732财保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工商银行北京惠新支行账号(卡号)02×××77、工商银行北京科学园南路支行账号(卡号)02×××39、建设银行北京奥体支行账号(卡号)11×××66、北京中国银行安苑路支行账号(卡号)32×××56、交通银行北京青年路支行账号(卡号)110060393018800032121、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2015外币账号(卡号)02×××20、02×××44的存款256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协议,其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工商银行北京惠新支行账号(卡号)02×××77、工商银行北京科学园南路支行账号(卡号)02×××39、建设银行北京奥体支行账号(卡号)11×××66、北京中国银行安苑路支行账号(卡号)32×××56、交通银行北京青年路支行账号(卡号)110060393018800032121、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2015外币账号(卡号)02×××20、02×××44的存款25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艳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