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

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赤城县新雪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2财保33号
申请人: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宪民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云,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赤城县新雪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镇宁堡乡丁字路村。
法定代表人:周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院2号楼11层21106内21106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城县新雪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账户的存款或名下的财产进行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价值2560000元。申请人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工商银行北京惠新支行账号(卡号)02×××77、工商银行北京科学园南路支行账号(卡号)02×××39、建设银行北京奥体支行账号(卡号)11×××66、北京中国银行安苑路支行账号(卡号)32×××56、交通银行北京青年路支行账号(卡号)110060393018800032121、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2015外币账号(卡号)02×××20、02×××44的存款25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赤城县润发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