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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3民初1367号 原告:***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大街1号武夷智谷软件园13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7740554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城峰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QGTU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虓,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赔偿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损失合计473511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7日,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受武夷新区管委会委托,对坐落南平市武夷新区高新技术园区新三路**工业园的武夷新区***东侧片区05-C-16地块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人为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200000元(该控制价为拆除物所得的最低报价,此报价已包含拆除劳务费、现场工作人员安全、保险、运输等一切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拆迁相关费用),投标人报价低于控制价的,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前提交(送达)到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24000元;合同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包干;评标委员会按最终投标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评审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此外,招标文件中附合同协议条款。2021年4月26日,**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根据**公司投标报价一览表,**公司报价金额为4169999元,总工期(30)日历天,其中北侧厂房1号、2号及东南侧4号框架办公楼的拆除及平整在2021年5月20日前完成,剩余的3号、5号拆除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具体以业主书面通知的开工、完工时间为准)。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涉案工程开标,评标结果:**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金额4166669元,***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金额3669158元,福建省玉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金额3388000元。2021年4月29日,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各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于2021年5月1日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价和工期与投标文件一致。同时该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三日内签订合同。2021年5月8日,**公司向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递交《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称因公司技术负责人无法到岗,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接受违约处罚。**公司放弃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成交)金额3669158元。目前,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已与***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为3669158元。**公司向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递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双方合同成立。**公司放弃中标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给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损失为**公司中标价与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价的差价损失合计497511元。基于**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4000元不足以弥补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的损失,为此,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1.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系对**公司邀约撤销的同意,其主张**公司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招、投标是引入平等竞争机制,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确认交易的市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构成要约,招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是为择优选择要约人。从实践来看,双方结算合同款的依据一般为签订书面合同,确无书面合同时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证据核定,故中标通知书并非双方确定最终权利义务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招投标程序和过程比较长,合同内容复杂,往来文件较多,且招投标过程中不允许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谈判,需要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补充完善有关合同履行的细节,所以采用要式合同,强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考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该规定是与民法典中“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时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应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2.本次招投标过程中,**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被没收了保证金,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同意撤销邀约后,也不存在其他损失。**公司在武夷高新园区××区开发公司说明客观原因自愿放弃中标权利,并向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发出了《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该行为既属于**公司对自行中标权利的放弃,也属于**公司对该要约的撤销。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于**公司发出《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当日即与***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及签署了合同协议书,该行为应视为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对**公司要约撤销的同意。**公司自愿放弃中标权益,也接受了招标书中关于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的惩罚机制,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24000元,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亦与他人签订了合同,无权继续要求**公司承担招标文件之外的相关责任。3.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诉状的内容,其主张的损失金额473511元系第一中标人与第二候选人投标报价的差额,即使**公司存在相关违约行为,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也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仅以差额作为损失计算依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另,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200000元,中标金额3669158元,中标金额也远远高于招标控制价,因此,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在本次招标行为中不存在任何损失。 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证据:1.招标编号:闽联审潭招[2021]第030号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4.中标通知书,5.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6.武高新司[2021]34号武夷新区***东侧片区05-C-16地块(*****企业)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各一份。**公司对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36年10月27日,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等,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21年4月7日,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受武夷新区管委会委托,对坐落南平市武夷新区***东侧片区05-C-16地块(*****企业)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人为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200000元(该控制价为拆除物所得的最低报价,此报价已包含拆除劳务费、现场工作人员安全、保险、运输等一切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拆迁相关费用),投标人报价低于控制价的,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24000元;开标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合同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包干;评标委员会按最终投标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评审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没收投标保证金,通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该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约,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招标文件中附合同协议条款。2021年4月26日,**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24000元。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金额4166669元,***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金额3669158元,福建省玉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金额3388000元。2021年4月29日,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各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于2021年5月1日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价和工期与投标文件一致。同时该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三日内签订合同。2021年5月8日,**公司向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递交《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愿意按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接受违约处罚。**公司放弃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确定排名第二的***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3669158元。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系招标投标行为引发的纠纷,案由应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本案中,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受武夷新区管委会委托,对坐落南平市武夷新区***东侧片区05-C-16地块(*****企业)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向**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公司自愿放弃中标项目,应承担法律责任。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因**公司弃标而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产生中标差价损失497511元(4166669元-3669158元),故武夷高新园区开发公司主张**公司赔偿损失473511元[4166669元-3669158元-24000元(保证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款4735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3元,减半收取计4201.5元,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