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正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4057号之一
原告: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正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程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虎,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正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豫9001民初40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山西正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648元以内的财产。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正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648元以内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