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印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83134607,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虎岭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印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669571B,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同启,董事长。
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印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鲁172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印鸿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92900元,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房产、设备(已抵押银行借款),本院已裁定查封。其他未查询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作出(2019)鲁1723执295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本院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13929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72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海军
审判员  邱现春
审判员  李连领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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