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3执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济源市虎岭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83134607。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总经理。
受委托人:李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陈同会,董事长。
受委托人:陈党生,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代理。
关于申请人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鲁1723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案款,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0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03日对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本院又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对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鲁1723执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4月15日向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将本案执行的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1723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田海军
审判员  邱现春
审判员  李连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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