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9001民初10261号
原告: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无瑕,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梁风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无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86500元;2、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4297.5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3个月为,剩余迟延履行金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6日和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两份,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电力设备并发货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支时相应的对价,双方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处理等做出约定。后原告均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尚欠货款2865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
被告东辰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在2018年1月6日和1月29日分别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载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电力设备并发货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支时相应的对价,双方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处理等做出约定。后原告均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3月6日开具了相关发票,但被告并未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尚欠货款2865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书和发票签收单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286500元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加工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而未付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6500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息6%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86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1月28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2元,由被告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席顺义
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卢 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