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风飞,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91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款项3992994.89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告知书。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5日,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经于2019年3月15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破产重整情形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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