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138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丰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风飞,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591民初3021号之一、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大银行东营分行账号的存款10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账号的存款332051.5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支行账号的存款300万元;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591执13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垦利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00万元。现因该案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大银行东营分行账号的存款10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账号的存款332051.5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支行账号的存款30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垦利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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