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2民初1819号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一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与睢阳大道义叉口东北角华远-翡翠城5号楼1单元101室。
被申请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一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一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一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