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2494号
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3355H。
法定代表人:宋喜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3406554K。
法定代表人:郝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长江
审 判 员 何冬梅
人民陪审员 苑晶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柴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