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4308号
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喜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运输总公司八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代喜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猛,该公司职工。
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运输总公司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