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1265号

原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60207552,电话150××××3777。

法定代表人张春年,经理。

被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复兴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3355H,电话03****××××9。

原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