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335511。
法定代表人:史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732112676。
法定代表人:刘培先,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六九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保裁字第1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记录、无金融理财类产品购买记录、无保险购买记录、无银行存款。
三、本院2021年1月26日在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2021年1月26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该公司投保。
五、本院执行人员2021年1月31日查询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凯大街的土地(保定市国用(2016)第130600007003号)已被保定市政府收回,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执行人员2021年3月15日到保定市保定市硅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情况,经过了解调查核实,六九硅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已经被市政府征收,现在为直隶新城小区,在该地无任何财产。
七、因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八、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法院已经穷尽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670908元,尚有670908元未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有才
审判员 霍瑞杰
审判员 刘冰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