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925执32号
申请人:双江茂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719470636Q。
被申请人: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双江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女,代理权限:领取资料和法院告知法人代表一切事宜的传达。
本院在执行双江茂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小黑江检查站退回1公里处邦老电站滇(2017)双江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0092号,使用面积为77744.15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面积为604.4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在执行过程中,临沧中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支行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将被执行人坐落于小黑江检查站退回1公里处邦老电站滇(2017)双江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0092号,使用面积为77744.15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面积为604.4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拍卖,经过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江自治县支行。(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存放于硅厂内三套炼炉的设施设备和变电、供电设施(详见抵押清单),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对这一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人未进入程序,且我院难以处置这一财产。(三)现被执行人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向临沧中院提起破产申请,破产程序时间的不确定性且被执行人财产不宜处置。(四)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待西地公司财产符合处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925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员张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