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劳动路12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繁路中段436号。
法定代表人:于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开波,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江河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政七街物华大酒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江河会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