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42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大道88号达安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兴业路与天瑞街交汇处东泰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豫1002民初42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新乡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2023)豫1002民初××号××案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新乡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