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大苏威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3144号
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73143927B),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4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大苏威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1271837R),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董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大苏威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