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筑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402民初6863号
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筑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运行维护费43500元的事实,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自开票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的保全保险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一、被告青岛筑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维护费4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以308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49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9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连杰
书记员  许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