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奥克凯姆化学助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6335号之二
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奥克凯姆化学助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连杰 人民陪审员  闻燧龙 人民陪审员  钟 超
书 记 员  许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