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02执恢4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已由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出具(2016)浙0402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402执恢40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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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鲍玉庆
执行员 冯 烨
执行员 于 洋
书记员 蔡冬燕